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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彩霞
債 務 人 張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美枝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5│年息2.189% │
│ │1,882,488 │ │2月15日起 │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89% │
│ │ │ │5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美枝 │民國106年1月│民國106年5月│年息百分之 │
│ │1,882,488 │ │16日 │15日 │0.2189計算 │
│ │元 │ ├──────┼──────┼───────┤
│ │ │ │民國106年5月│民國106年7月│年息百分之 │
│ │ │ │16日 │16日 │0.3189計算 │
│ │ │ ├──────┼──────┼───────┤
│ │ │ │民國106年7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17日 │ │0.6378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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