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39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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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盧光玲
債 務 人 謝生

一、債務人盧光玲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台幣貳拾壹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台幣玖元之違約金,㈢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台幣貳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盧光玲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謝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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