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49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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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債 權 人 蔡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子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各張支票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洪子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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