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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耀榮及東海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東海食品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其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東海食品行」)。
二、提出東海食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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