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李秋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台幣玖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