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正宗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3日止累計984,908元正未給付,其中973,865元為本金;
10,34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正宗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3日止累計1,795,0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68,308元為本金;
26,025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正宗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2% │
│ │973865│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正宗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176830│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