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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3號
債 權 人 凌峯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玗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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