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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債 務 人 詹温嬌(原名:劉詹温嬌)
一、債務人詹温嬌(原名:劉詹温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陳福能部分已於104年5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陳福能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該部分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詹温嬌(原名:劉詹温嬌)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本金│票面金額│退票日即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
│序號│ │利息起算日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83年3 │按年息6%計算 │EP0000000 │
│ │50,000 │月21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83年3 │按年息6%計算 │EP0000000 │
│ │50,000 │月20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3 │新臺幣 │自民國83年3 │按年息6%計算 │EP0000000 │
│ │50,000 │月21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004 │新臺幣 │自民國83年3 │按年息6%計算 │EP0000000 │
│ │50,000 │月21日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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