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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育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
經查債務人名下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目前已停效,現無有效保單,有該公司106年4月22日(106)三法字第00374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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