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晉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系爭貸款契約書加速條款第2項第4款,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效力)。
二、提出相對人劉晉陽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建號2091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相對人劉晉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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