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500,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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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陳相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政憲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5年11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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