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501,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展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