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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源創意有限公司、曾士鐘、張秀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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