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60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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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曾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清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 日。

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 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黃清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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