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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吳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卿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所提之本票8張共計新台幣為870,000元)
二、相對人蔡卿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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