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895,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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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李蕙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心怡、陳應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各相對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之補正狀僅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並未釋明各相對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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