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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就原告詹雅惠與被告莊順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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