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審重訴,17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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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錢大渭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6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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