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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6號
抗 告 人 楊文烈
相 對 人 王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6 年度司票字第84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106 年度司票字第848 號)獲准,抗告人不服,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並為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之准駁,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27紙為證,依形式上觀察,系爭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已記載齊備,乃有效票據,原裁定查明上情認應准許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
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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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抗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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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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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3年8月20日 │78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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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3年9月20日 │78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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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3年10月20日 │785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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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3年11月20日 │770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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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3年12月20日 │785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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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1月20日 │78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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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2月20日 │78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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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3月20日 │78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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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4月20日 │785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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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5月20日 │78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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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6月20日 │78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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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7月20日 │785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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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8月20日 │78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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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9月20日 │785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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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0年7月20日 │40,000元│104年10月20日 │785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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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11月20日 │78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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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4年12月20日 │77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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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1月20日 │77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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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2月20日 │77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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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3月20日 │77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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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4月20日 │77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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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5月20日 │77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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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6月20日 │77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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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7月20日 │77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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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8月20日 │770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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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9月20日 │770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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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0年7月19日 │40,000元│105年10月20日 │77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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