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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孫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下稱崇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崇義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年4月6日高市教社字第10632126400號函、崇義文教基金會第9屆第13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簿、第10屆第1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崇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上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在卷為證,堪信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修訂後之條文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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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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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
│ │事會職權如下: │事會職權如下: │
│ │一、經費之措與財產之管理│一、經費之措與財產之管理│
│ │ 及運用。 │ 及運用。 │
│ │二、本會工作計劃之審定與│二、本會工作計劃之審定與│
│ │ 執行情形之監督。 │ 執行情形之監督。 │
│ │三、獎助學金辦法及有關業│三、獎助學金辦法及有關業│
│ │ 務準則之訂定。 │ 務準則之訂定。 │
│ │四、董事、監察人改選及解│四、董事改選及解聘及董事│
│ │ 聘及董事長推選及解聘│ 長推選及解聘。 │
│ │ 。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核定。 │
│ │ 核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不動產之處或設定負擔│
│ │七、不動產之處或設定負擔│ 。 │
│ │ 。 │八、其他有關會務之處理。│
│ │八、其他有關會務之處理。│ │
├───┼────────────┼────────────┤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廿一人組│
│ │成,設監察人五人。第一屆│成,設監察人五人。第一屆│
│ │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 │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
│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
│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
│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 │監察人職權如下: │監察人職權如下: │
│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
│ │ 財務狀況。 │ 財務狀況。 │
│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
│ │ 件及財產資料。 │ 件及財產資料。 │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
│ │年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二個│年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二個│
│ │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
│ │費預算;每年年度結束後五│費預;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
│ │個月內將前一年工作報告、│月內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
│ │經費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費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提│
│ │提請董事會審查左列事項,│請董事會審左列事項,函送│
│ │並經監察人審定,函送主管│主管機關備查。 │
│ │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收支決算。 │
│ │ 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收支預算。 │
│ │ 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
│ │三、財產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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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
│ │素,變更董事、監察人、財│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
│ │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董│重要事項,均須董事會通過│
│ │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
│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院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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