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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議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 文
聲請人劉議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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