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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羅淑枝
法定代理人 石尚以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被上訴人 郭香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上訴狀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上訴狀雖有記載法定代理人石尚以,訴訟代理人石明仁,但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未於上訴狀中簽名、蓋印,亦未出具委任狀委由石明仁提起上訴,無從認定上訴人有提起上訴之意,逕由石明仁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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