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仙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76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3,460元×面積6 ㎡=260,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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