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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對被繼承人錢益慶選任遺產管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錢益慶原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有個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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