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424,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 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