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47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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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許英科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哲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9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2,900元【計算式:(15+81)㎡×46,000元/㎡+建物現值96,900元=4,51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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