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497,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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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被 告 程惠美
宋祥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03194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分配表中,就被告程惠美、宋祥亮所受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90,232 元、543,911 元應予剔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4,143 元【計算式:490,232 元+543,911 元=1,034,143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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