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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王忠誠
被 告 夏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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