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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佛蓮山玉善宮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原 告 張清海
原告與被告黃世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8,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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