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66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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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玟錡律師
被 告 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㛳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47,893.51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4.403 計算,折合新臺幣7,695,975 元(即人民幣1,747,893.51元×4.403 =新臺幣7,695,97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5,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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