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103,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政賢
被 告 劉宏家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