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保險,1,20200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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