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勞執,6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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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清泉
相 對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

資方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先給付壹佰萬元,剩餘貳佰萬元分二十期給付,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一期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給付壹拾萬元,第二期至第二十期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壹拾萬元。

如有一期遲延或未按各期金額給付,其餘金額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於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範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兩造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按主文所示調解方案給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但相對人僅於106 年4 月25日給付50萬元,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7 頁)。

上開調解紀錄內容,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

然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全部分期款之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可佐(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未付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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