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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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