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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龍誠鋼鋁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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