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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齡荻
債 務 人 黃泰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齡荻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泰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3萬6,796元整 。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齡荻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1萬4,2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
另債務人黃泰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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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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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泰國、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4271│齡荻 │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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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泰國、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4271│齡荻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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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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