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1020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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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蔣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收取期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蔣明輝 於民國(86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7,9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8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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