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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楊坤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信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信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姓名,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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