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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6年4月5日將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6年4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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