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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列載債務人超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解散,並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乙份在卷可稽,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按諸首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債務人之現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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