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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蘇朝靠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蘇朝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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