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095,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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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振育

債 務 人 COSMOS INDUSTRY INC.
兼法定代理 陳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圓捌仟壹佰壹拾捌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日圓捌仟零玖拾陸萬柒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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