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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洪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4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20497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本票、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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