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37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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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芸菲
債 務 人 王黃玉珠

一、債務人王芸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芸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黃玉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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