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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擇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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