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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洪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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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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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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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236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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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920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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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809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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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3,386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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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7,306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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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8,673元 │民國106年3月25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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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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