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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務 人 上野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財
人
債 務 人 蔡施素蘭
債 務 人 施清課
債 務 人 施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期 間 │利 率│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6.750% │自民國106年 │0.6750% │
│ │ 67,784元 │3月1日起至 │ │4月2日起至民│ │
│ │ │清償日止 │ │國106年10月 │ │
│ │ │ │ │1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1.3500% │
│ │ │ │ │10月2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6.750% │自民國106年 │0.6750% │
│ │610,040元 │3月1日起至 │ │4月2日起至民│ │
│ │ │清償日止 │ │國106年10月 │ │
│ │ │ │ │1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1.3500% │
│ │ │ │ │10月2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
│合│新台幣 │ │
│計│677,824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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