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劉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