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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尤淑玉
債 務 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參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
│ │ │ │ │內按原利率百│上按原利率百│
│ │ │ │ │分之十 │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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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 │自民國105年 │1.8%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
│ │7,685,859元 │12月11日起至│ │1月11日起至 │7月11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民國106年7月│清償日止 │
│ │ │ │ │1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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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台幣 │自民國105年 │3.08%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
│ │ 661,692元 │12月11日起至│ │1月11日起至 │7月11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民國106年7月│清償日止 │
│ │ │ │ │11日止 │ │
├─┼──────┼──────┼────┼──────┼──────┤
│3│新台幣 │自民國105年 │1.8%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
│ │ 255,534元 │12月11日起至│ │1月11日起至 │7月11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民國106年7月│清償日止 │
│ │ │ │ │1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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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新台幣 │ │
│計│8,603,085元 │ │
└─┴──────┴─────────────────────────┘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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