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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蔣瑞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蔣瑞英於093 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793 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00,698 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5,095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698 元整自105 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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